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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答疑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知识窗】第四期

来源: 牡丹江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07-29

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二、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三、对诬告陷害行为从重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