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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答疑

职务犯罪立案需注意哪六点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12

       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为了规范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工作,保证其合法、准确、及时地立案,同时保障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案件管辖要明确。按照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原则进行管辖,大部分案件的管辖比较明确,但有些案件要经协商确定案件管辖。一是公职人员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管辖。由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商解决,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配合。二是公职人员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案件管辖。一般由派驻该单位、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由其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以由工作所在地的监察机关管辖;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可进行管辖,还可以双方联合调查。

  二、主体身份要查明。监察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范围上虽然高度重合,但又不完全相同。职务犯罪大都是身份犯,同一监察对象因主体身份认定的不同,导致其涉嫌的罪名也不一样,影响量刑和处理。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监察对象,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主体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样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构成的罪名却不同。因此要严格按照监察法、刑法和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查明主体身份,确定具体涉嫌的罪名。

  三、数额情节要查清。对于刑法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看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比如,受贿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将一些数额不足但情节严重的行为升格处理。因此,决定立案时既要明确初步查实的涉案数额,也要查清犯罪的具体情节,将犯罪的数额和情节结合起来,对照涉嫌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如存在受贿行为,但数额和情节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可以先办理立案手续,根据审查调查情况看是否有新的犯罪事实,再决定是否采取留置措施。

  四、证据材料要掌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均规定了立案条件,即存在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立案时必须掌握能够证明存在涉嫌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能初步确认部分职务犯罪事实即可,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实践中,为了后续审查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案件质量,在核查取证时要注意几点:一是要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确保合法性,对重要的突破谈话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二是要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及时排除虚假和非法证据,确保真实性。

  五、注意是否在追诉时效内。虽然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但经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就直接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说明监察机关也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监委立案调查的时间点作为认定追诉时效的时间点。因此要依据不同罪名追诉时效的法定期限,对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进行审查。对确已超过追诉时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予以党纪政务立案,给予相应处分,但不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

  六、立案程序要合法。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禁止违规立案调查。要注意几点:一是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职务犯罪,一般应当同时办理纪委立案审查和监委立案调查手续。二是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三是立案后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向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四是对被采取留置措施的,除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张剑峰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