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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为何对艾文礼提出减轻处罚建议?

来源: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8-10-19

       10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消息。其中指出,“艾文礼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艾文礼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根据该规定,对具备一般自首情节的被调查人,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评估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表现,经过严格审批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具体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一般自首是指被调查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自动投案,即被调查人将自己置于监察机关合法控制下,进而接受调查和审判。被调查人的投案方式包括:被调查人向监察机关投案;被调查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单位投案;被调查人向其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被调查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方式投案;被调查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被调查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监察机关等强制归案,视为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涉嫌犯数罪的被调查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可认定为自首;投案后没有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调查终结前又如实供述的,监察机关应当认定是自首。

  艾文礼投案自首,并被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释放出强烈信号——在反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强化的当下,已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应赶紧迷途知返,丢掉侥幸,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向组织投案自首并交代问题,争取党和人民的宽大处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