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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知识问答(第二期)

来源: 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8-05-09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对象和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发生了变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如实举报,市纪委监委分三期就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知识进行专题解答。

    四、什么是实名信访举报?

  答:实名信访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提供联系方式的署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认定为实名举报的,应当优先办理、及时反馈,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严防举报人信息泄露,及时制止和纠正侵害举报人权利行为。

  五、采用实名举报的优越性有哪些?

  答:实名举报便于调查,承办机关可以随时同举报人取得联系;有利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征求意见;有利于保护和奖励举报人。

  六、实名信访举报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实名信访人按规定享有的权利有:询问权、知情权、回避权、要求保护权、对受理机关人员的监督权。实名举报人应承担的义务有:依法逐级上访、如实反映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不干扰调查活动、按规定参加回访、不得提出无理要求等。

  七、对举报人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八、检举控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材料中应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牡丹江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53-12388 6171518

  举报网址:www.mdj12388.gov.cn

  来访地址:牡丹江市江南党政办公中心4号门右侧 

  来信地址:牡丹江市纪委监委信访(免贴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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