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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出新规了

来源: 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7-12-14

 ——关于《牡丹江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的解读

近日,牡丹江市纪委印发了《牡丹江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对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为便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规定,严格落实要求,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牡丹江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同志就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时隔三年,我市为什么会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再次下发规定性文件?

答:2014年,我市印发了牡丹江市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了相关要求,规定执行三年来,对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行为、惩治少数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问题起到了很好的引导、规范和警示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出现有些党员干部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变异变通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有效遏制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存在的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封建迷信等不正之风和借机敛财、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我们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某些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便于全市党员干部遵守执行,在规范党员干部此类行为的同时,倡导和引领社会勤俭节约的婚丧喜庆良好风气。

问:《办法》主要针对哪些人员做出规范?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共党员和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社区(村屯)干部。

问:《办法》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重点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过市场调研以及结合我市居民收入情况和婚丧习俗,借鉴外地相关做法,我们对生活在不同区域的党员干部提出了不同的操办标准。就全市来说主要划定了三个层次。一是市城区层面,包括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爱民区、开发区;二是县(市)层面,包括绥芬河市、海林市、宁安市、东宁市、穆棱市、林口县;三是乡(镇)村层面,包括城区和县(市)下辖的村镇。

同时,按照不同区域对婚礼宴请人数、宴请标准、礼金数额、婚礼标志车队规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婚礼宴请总人数,市城区和县(市)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累计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合办累计不得超过300人。二是宴请标准,市城区不得超过1200元/桌,周边县(市)、乡(镇)村不得超过1000元/桌。三是婚礼礼金,市城区、周边县(市)主城区不得超过200元,乡(镇)村不得超过100元。四是婚礼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10辆。

在操办葬礼方面,要求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奠仪数额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婚礼宴请的相应条款执行。

此外,《办法》还要求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问:《办法》中对党员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方面有哪些禁止性要求?

答:主要有六方面禁止性规定:一是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二是严禁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三是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四是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五是严禁举行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或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六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酗酒闹事、酒驾醉驾以及其他妨碍社会管理、影响公共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

问: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方面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办法》中规定党员干部操办婚礼、葬礼要执行报告、承诺、备案制。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

操办婚礼事宜应于15个工作日前填报《牡丹江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事后于15个工作日内,填报《牡丹江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

操办葬礼要实行事前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葬礼于事前口头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牡丹江市党员干部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操办喜庆事项的,应通过本级纪委(纪检组)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其他党员干部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报告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

问:党委、纪委在这方面负有哪些责任?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常教育、常警示,对报告要认真审查,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在接受党员干部婚事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接受丧事报告时口头进行提醒。同时,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当责令退赔。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