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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诬告者亮剑 为担当者撑腰——我省出台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

来源: 黑龙江省纪委 发布时间:2019-05-13

       日前,省纪委监委出台《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纪委监委陆续查处了一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案例,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并对诬告者进行处理。省纪委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共通报不实举报典型案例10批次,涉及38起。
  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诬告陷害行为如果缺乏相应惩戒措施,对诬告陷害人形成不了震慑,将严重影响信访举报工作秩序,挫伤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激情,同时浪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资源。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过程中,亟需一套精准细化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和路径。
  对此,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常松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对恶意诬陷者的惩戒措施,推进全省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此《办法》。
  《办法》共15条,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从“处置原则和行为认定、线索分类处理和处置、严肃追责并区分情节、结果反馈营造氛围”4个方面对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处置诬告陷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了对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六种情形: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的;
  二、对经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告陷害或者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举报人意图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
  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东宁市明大商厦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彭孔水,因对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丁旭拒绝为其违规办理项目而心生不满,向当地纪委实名举报丁旭故意刁难企业。市纪委监委核查相关情况后,查明举报内容为故意捏造。日前,东宁市纪委监委对丁旭予以澄清正名,彭孔水因恶意诬告他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张金鹏介绍,《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信访举报秩序,保障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合法权益,释放了“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接下来,纪检监察机关将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发挥惩戒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滕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