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明确了实行常委分管负责制,明确规定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参与或接触过案件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案件移送权与审理受理权分离,避免“查审不分”“先定后审”现象的发生。有效促进依纪依规,廉洁办案,切实提升了执纪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