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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纪委增强“三种意识”积极营造以人为本的案件审理工作氛围


来源:海林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8-11-07

       海林市纪委监察委坚持以人为本,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切实增强“三种意识”,在依纪依法审理案件、严惩违纪行为的同时,切实保障违纪党员权利。一是增强证据意识。事实是定案的客观依据,证据是案件定性的依据。如果证据不真实就会形成冤假错案。我市案件审理人员在审核证据时,必须做到四看,一看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无限上纲、随意夸大,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二看是否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三看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和不良动机,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四看证据与违纪人的供述是否一致。如审案中遇到相互矛盾的证据时,要善于综合判断,善子鉴别真伪,准确地认定违纪事实。二是增强核实谈话意识。谈话是检验案件定性,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违纪案件审查完毕后,审理人员应找被调查人核实调查组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及受处分档次,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和建议,讲清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三是增强监督意识。案件审理部门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审核把关部门,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部门。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案件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不仅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要对案件检查部门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进行监督。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人员通过认真阅卷,对事实、证据、性质及办案程序等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主动地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坦诚交换意见,力求受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